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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别约定 儿媳也有份分赠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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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董老将自己名下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过户给已婚的儿子,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儿子一人名字。第二年9月,儿媳要跟儿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这个房子,请问她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该房属两夫妻的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如下:(1)这栋房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共同财产;(2)这个行为是赠与,而且赠与时没有明确表示“只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儿媳没份”。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因此董老的儿媳妇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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