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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前妻房屋属无效行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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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想和女儿申请居住,怎么就跳出个第三人说房子已经归他呢?原来,前夫私自把与前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昨日,成华法院判决前夫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需返还购房款给他人。
2008年初,李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女儿跟随母亲李某生活。同年10月,李某和女儿起诉前夫赵某及其母亲,要求居住位于成华某小区的某套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该套房屋属李某母女与赵某及其母亲共有,在房屋未取得权属登记,各自的份额未分割前,李某母女二人可以居住该房屋,随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在执行中,同村的张某提出该房子是他的,称在2008年5月,他就花了24.5万元从赵某手中买了该房。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
成华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李某与赵某离婚前的共有财产,赵某卖房时,没有经过前妻李某的同意,私自把共有房屋卖给他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共有房屋的买卖,须经共有人同意,该合同才有效,否则,合同效力待定。
而该案,张某与赵某是同村同组的人,张某从赵某那里购房时,应当知道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情况,而李某也不认可前夫赵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法院认定张某与赵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赵某返还张某购房款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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