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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抵押手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0:42
北京房产抵押手续
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且应当规范。⑴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⑵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③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
④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⑤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⑥抵押期限;
⑦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⑧违约责任;
⑨争议解决的方式;
⑩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⑴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⑵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⑷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⑸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⑹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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