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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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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王斌和李慧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8年6月,因为王斌有外遇,李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斌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李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驳回了李慧的起诉。
离婚不成,两个月后,李慧再次走向法庭状告丈夫。这次她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居住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并由王斌协助自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原来,当初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上只写了王斌一个人的名字。李慧担心夫妻感情破裂后,在房产的归属上自己吃亏,所以这才第二次走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王斌称,他一直都承认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同意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应该明确各自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斌李慧夫妇居住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王斌的名下,但是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李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斌要求确认份额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对涉诉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王斌可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确定各自的份额,故此,法院对王斌的答辩意见没有采纳。
律师说法: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王斌和李慧的房屋属于两人在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这座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斌的婚外情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并使李慧逐渐不信任自己的丈夫,李慧有权要求确认自己和丈夫王斌对居住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并将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那么,为什么王斌要求确认双方各自份额的答辩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呢?民法上对“共有”这一状态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王斌和李慧对涉案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属于共同共有人。李慧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两人还是夫妻关系,并没有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或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据此,法院对王斌的答辩意见没有采纳。
律师提示:
长期以来,很多夫妻在买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多习惯于写一方的名字,夫妻本为一体,这本无可非议。但是近年来,夫妻中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一方瞒着另一方将房子卖掉而导致纠纷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进而变更房产证,但是在婚内要求确认各自份额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支持。
有点误导成分。
夫妻婚姻续存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没有明确份额的,按共同共有确认。一般视同各占50%。
如果夫妻自愿商定份额,可以去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他们具有该房产的完全处置权力,任何人不能干涉。
王斌要求法院确认份额之说,这里并没有说到王斌要求法院主张多少份额,法院不受理,应该有其所主张的不合理因素,法院根本无法查实当初购房出资份额,法院如何受理判定?当然也更无法律依据了。
我认为,王斌夫妻对该房产具有完全处置能力,自行协商即可,不需要他方判定。就算离婚,该房产归属也由他们自己做出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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