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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界定及分割
一、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
二、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有。但如登记方能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购买,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的替代物”,离婚时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三、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款,婚后领取房产证,登记在付款方一人名下的,该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
四、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领取房产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该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
六、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未登记的,该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有证据证明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
七、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是以父母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过户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仍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该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
八、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是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则该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拆迁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原房屋扩建添附部分,其拆迁补偿价值属于共同财产。
十、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离婚时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可以变价分割。即双方均不要房,将房屋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也可以作价补偿。即房屋归并到一方名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均主张要房且双方情况相当时,可在征求双方意见后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共有财产,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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