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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签字了,房产能按照离婚协议分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8:52
杨女士和丈夫吴先生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钱都是吴先生一人出的。房子装修好之后,很快登记结婚。
婚后三年,杨女士与提出与吴先生离婚,并于2011年5月签署了《离婚协议》。杨女士的父母得知后,坚决不同意二人离婚,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又过了半年,杨女士坚决要求离婚,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杨女士抚养,吴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杨女士所有,杨女士补偿吴先生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事后,吴先生家人不同意按第二份《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杨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第二份《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未经民政部门备案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张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两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的实际情况,两份《离婚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张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属于小杨婚前购买,属于小杨的个人财产;婚生女由小黄抚养,小杨每月向小黄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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