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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在土地权利的争议解决中应遵守何种法定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1:36
【问】 我1980年联产承包责任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政府颁发
【问】
我1980年联产承包责任时与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政府颁发了经营证书,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并耕种至今。今年11月村民万某以我的承包地是他60年代的宅基地院坝为由,强行占用。双方发生纠纷,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土地的所属权归万某。问:
1、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乡政府在处理该纠纷时未向村里履行告知送达程序是否违法?法院能否据此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2、乡政府在处理决定中没有告诉我诉权,这能否成为法院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3、处理决定中对所属权概念不明,不知是指使用权还是使用权,这能否成为法院法院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所以本纠纷中:
1、乡政府有处理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乡政府必须履行告知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因此,乡政府未告知并不构成程序违法,属违反法定程序。
2、乡政府只能就使用权争议进行裁决,因为依照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乡政府无权也无须作出裁决——当事人争议的是土地使用权。
3、你可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应该以程序违法撤销乡政府的行政裁决。
4、万某在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时实施强占行为,违反土地法的规定。在争议最终解决之前,你享有此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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