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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买的房子被判返还 买卖小产权房风险巨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7:04
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汪某最近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20多年前卖房子给自己的卖主刘某居然要求返还当时所卖的房子,为了这事,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汪某和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1987年1月,镇海蛟川街道王家村村民刘某和温州市文成县人汪某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刘某将位于镇海区王家村的两间平房和半间柴屋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当时该房屋尚未办理土地登记。1993年,镇海区统一办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而刘某则为早已卖出的房屋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汪某在1987年取得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后,一直居住在那里,1999年,汪某将该房屋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自己搬了出去,钱某则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
针对刘某提出的要求判定刘某和汪某的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汪某认为,刘某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自己,现在由于拆迁等经济原因要求返还房屋,应当协商解决。刘某在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土地证,是欺诈行为。而第三人钱某也提出,自己买房子的合同是有效的,且自己现在住在里面,不同意返还房屋。
镇海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拆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申请使用,刘某和汪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因宅基地使用权与买受方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该买卖协议无效。汪某无权将诉讼房屋专卖给第三人钱某,因而汪某和钱某的转卖房屋契约也无效。
据此,法院判令刘某与汪某的买卖房屋契约无效,钱某在半年内将诉讼争议房屋返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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