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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赡养老人 已过户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8:38

  孙先生和老伴已年过70,近几年,老两口的生活自理能力大不如前,照顾老人的担子就落到了儿子身上。在儿子和儿媳妇的一再请求下,孙先生征得老伴同意后,在去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儿子。

  孙先生本以为,这样做儿子会更好地照顾他们老两口,但老伴因病瘫痪在床后,他发现并非如此。

  刚开始,儿子、儿媳妇还会帮老人擦洗擦洗身子,给老人做做按摩。但没过多久,两人就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再看望老人。

  一肚子苦水的孙先生找到女儿诉苦,希望女儿有空可以回来看看他们,女儿却以“弟弟拿到房子,就该尽孝”为由拒绝。

  律师解答 儿子不赡养 父亲有权要回房子

  听完孙先生的叙述,王健律师表示,孙先生有权要回赠与儿子的房产。

  王健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只要过户就完成了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反悔。但《合同法》第192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孙先生的儿子对孙先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孙先生虽然将房子赠与儿子并过户,但儿子不赡养他时,他可以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孙先生应当在知道儿子不赡养自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律师提醒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老人可起诉

  王健律师表示,现实中,不乏一些子女因某些“前提条件”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

  她提醒,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所以,孙先生的两个女儿以弟弟拿到房子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做法是不对的。而儿子拿到房产却不赡养老人的做法,更是不妥。

  按照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如果三个孩子再不履行赡养义务,孙先生可请求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尽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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