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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私卖兄房哥哥不予承认知情中介两头收费 合同无效中介费全退
本报讯(记者解金钊)哥哥名下公产房被弟弟以个人名义私卖,买房人明知其不是承租人而与之签订合同并买下产权。弟随后以涨价为由拒交房屋,买方将兄弟二人和房屋中介告上法庭,河北区法院一审判令合同无效,三被告分别返还原告定金、购买产权费及中介费用。11月中旬,原、被告双方经本市一中院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买房人再获经济赔偿1万元。
哥哥李民名下承租了一套坐落于本市河北区的公产房,由其弟李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也由李强保管。
2007年9月,李强以个人名义卖房,通过房屋中介联系到本市人张军,张军查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李强并非实际承租人,但见近70平方米的房子仅售40万又有所动心。
9月中旬,张军与李强签订买卖置换合同,张军交付定金1万元,买卖双方又各支付中介费4000元。李强提出,待张军购买该房产权后再办过户手续,并付清余款。
12月底,张军出资3.5万向公产房所属单位买下该房产权,但产权人姓名仍为李民。之后半年间,张军一直未能付清余款。今年8月,李强提出解除合同或把房价涨到50万,张军于是将李家兄弟俩及房屋中介告至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张军诉称,李家兄弟应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如数退还其定金及购买产权费,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房屋中介应退还其中介费。
李民辩称,他从未委托弟弟卖房,对该买卖置换合同也不予追认。李强则表示,愿返还定金和购买产权费用,但不赔偿经济损失,自己支付的中介费也要求讨回。
房屋中介则认为,虽事先已知李强不是承租人,但其口头承诺房子没有纠纷,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强、张军签订买卖置换合同未经房屋实际承租人李民授权,李民对此又不予追认,合同应属无效;房屋中介明知李强无委托手续而组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应将全部中介费退还。李民虽未参与房屋买卖,但张军出钱买下的房屋产权在其名下,故作为直接受益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强退还定金及购买产权费用,并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两款项利息,李民承担连带责任,房屋中介退还张、李二人中介费。
一审后,张军上诉至本市一中院,要求改判李强双倍返还定金,并加判违约金4万元。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强一次性再给付张军补偿款1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泓毅律师事务所的陈淑芬律师认为,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因李强对讼争房屋的无权处分,而被判合同无效。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而只有在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方为有效。本案中,讼争房实际权利人为李民,李强与张军签订合同后,既未取得该房处分权,又未经李民追认,故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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