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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9:54

【案情】

家住密山市密山镇的宋某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村分得了土地7亩,其出嫁后该土地一直由其父亲耕种。2007年,宋某向父亲索要土地,父亲拒绝返还,后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07年该土地由宋某的父亲继续耕种,但须在6月15日前给付宋某土地承包费1950元,自2008年起该土地由宋某独立经营。约定给付承包费的日期已到,经宋某多次索要,但父亲仍然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宋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土地承包费和直补款。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用,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给付承包费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07年土地承包费及直补款1950元。

【调查与思考】

本案乍一看,大多数人会觉得这个女儿也太无情无义,竟然为了几亩土地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但是,转念一想,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的饭碗,是农民的命根子,尤其对于农村妇女而言,没有土地不但会影响她们的经济生活,甚至还会影响她们的家庭和睦和妇女地位。笔者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和政策上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出嫁女的相关权益隐藏在“户”、“家庭”这种家族观念中,并受传统观念和法律、政策客观上操作性和协调性不够的双重影响,出嫁女土地权益矛盾在祥和的背后存在着较大隐患。

一、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4、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二、对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不利因素

1、观念和意识的影响。“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村规民约强调对村里共有财产的保护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当前,部分农村以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不少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内容相悖,却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和认可,甚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有的地方利用村规民约强行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有的以限制女性婚姻自由来缓解人地矛盾,有的附加女性获得土地权益的条件。

2、法律执行问题。首先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意识缺失,在处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事情上拖沓和被动,尤其是落实到乡、村一级政府时,由于很多村干部对很多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态度冷淡,执行力度不大。其次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时,个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明为由,拒绝受理此类案件。

3、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一是缺乏物质救济,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土地承包和相关利益分配方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传统婚嫁习俗造成的人口流动与土地的不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在发包土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或土地股份时,没有预留机动份额,而是全部发放到村民手中,导致发生纠纷后无法重新进行分配,也很难对权益受侵害的妇女进行物质补偿。二是缺乏行政救济。一些乡镇级政府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存在畏难情绪,不能为妇女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有的乡镇干部在接待妇女群众来访时常常以“镇政府没有强制力,你向法庭告”为由推脱。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妇女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合理诉求。

三、解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要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力度。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坚决清理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对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

2、各级人大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要以法律为底线,所制定的政策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不一致的,上一级人大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名义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引起的纠纷,各级人大应督促所在地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及时出面解决。尽快完善法律,用法律约束民俗民规,达到一致性。

3、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作用。妇女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农村妇女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法》宣传力度,加强对广大农村妇女的各方面教育培训,使农村妇女能够自强、自立,思想上转变进而带动行动上的落实,促使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增强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

  (作者: 马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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