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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冒名签订抵押合同骗取贷款被判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00

那坡县的个体户农盛旻,以虚假单位和虚假项目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贷款,冒名签订合同,并用他人的房产权证作抵押担保。7月31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给房产所有人。

1997年7月28日,农盛旻以那坡县德隆乡规昌林场的名义,以种植八角为由,与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信贷组申请贷款20万元。为了取得贷款,农盛旻在没有经过房产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符长河、曾呈芳夫妇位于镇玉街某号的价值30万元的房屋产权作抵押担保,并假冒符长河的名字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骗取了贷款20万元。直到2000年农行那坡县支行向符长河、曾呈芳夫妇催要贷款利息时,符长河、曾呈芳方知有此抵押贷款之事。

随后,符长河、曾呈芳夫妇以农盛旻、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农盛旻与中国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信贷组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要求农业银行那坡县支行退回房屋产权证书。

庭审中,原告符长河提出,本人没有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所签“符长河”的名字不是本人所为,要求做笔迹鉴定。为此,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符长河”三个字的字迹不是符长河的笔迹。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农盛旻未经书面授权而冒名与债权人订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此签订的合同不是抵押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无效合同。于是,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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