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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盗版地图侵犯著作权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0:17

【案情】1999年3月至2000年期间,被告人黄长日为谋取非法利润,盗用出版社的名义,盗印原著作权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的2000年4月版、书号为ISBN7?80522-420-X/K.689的《广州导游图》和《广州交通旅游图》(对开);书号为ISBN780522?372?6/K.108的《广州市道路行车图》(对开);书号为ISBN7-80522-208-8/K?297的《广东省城市系列交通旅游图××至××至广州》(对开);书号为ISBN7?80522270-3/K.419的《广东省交通旅行图》(对开);书号为ISBN7-80522420一X/K.689的《广州导游图》(对开,2000年9月改版);书号为ISBN7?80522?303?31K.526的《广州导游图》(四开)等7种图,将盗版地图底片交给广州市海珠区永新纸类制品厂印刷盗版地图。该厂于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问,以每张地图048元至093元不等的价格为黄长日印刷上述7种地图共计768445张,收取黄长日给付的印刷费共650052元。被告人黄长日以每张0.6元或1.l元的价格销售盗版地图,从中牟利115204.2元。

 2001年2月11日,被告人黄长日到广州市海珠区永新纸类制品厂提取成品盗版地图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半成品《广州交通旅游图》等地图30000多张,并在黄位于广州市石井镇谭村14巷14号的暂住地内搜获盗版地图成品10000张。

【判决】2001年12月4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长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评析】l、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予惩罚,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2、版图是一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即使是工艺品,也要有完整的表示,生产须要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审核。因经营者和使用者对地图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认识不够或毫不在意,使生产者随意制造的伪劣产品电因此得以在市面上流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于以打击和查处。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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