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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却按有效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1:33

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本受到限制,但因购买并入住期限较长,已形成稳定居所,出卖人再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返还房屋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但黄某要求许某返还讼争房屋的诉请一审被启东法院驳回。

案情:

许某系城镇居民,黄某拥有一座农村房屋。2000年5月,许某和黄某订立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农房及附属设施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该协议得到了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土地管理所的同意,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许某入住后对讼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2007年6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并让许某返还讼争房屋。许某辩称,黄某为了享受房改待遇而将讼争房屋转让给许某,并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自己已居住达7年之久,黄某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是无法律依据的。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虽作为私有财产,房主有权进行处分,但基于不动产的房地关联性,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故该类房屋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转让。许某系城镇居民,不具备受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黄某和许某间的房屋买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但黄某作为原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转让其房屋应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放弃,此弃权行为一般不得反悔,地上房屋的作价让与一般也不得回转,同时,双方房屋交易已达七年之久,许某已形成稳定居所,且对讼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故也不宜返还。综上,黄某要求许某返还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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