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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房产被执行责任谁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1:47

  旅美华侨陈俊辉在广州的两套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房屋,一套被法院执行拍卖,另一套被查封,在经过长达9年时间的反复申诉过程中,作为此案的执行法院广州市中院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答复,让他困惑不解的是,自己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两套抵账房屋,怎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呢?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了解。

  合法取得两套抵账房屋

  事情得从1997年2月说起。1997年2月份期间,陈俊辉与广州市长海物资联营公司(下称长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进口角钢的购货合同。合同签订后,陈俊辉按照长海公司法人欧阳锦祥的要求,陆续付给其订金90多万元。

  按照双方约定,陈俊辉委托长海公司进口的角钢必须于1997年3月20日前到达并交付。但是,直到合同约定期限后,货物仍没有发出,此时,心知不妙的陈俊辉立即向长海公司法人欧阳锦祥追讨订金,但是此时的长海公司的账户上已经没钱还款。在陈俊辉的再三追讨之下,欧阳锦祥答应将其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产抵债转让给陈俊辉。

  由于当时上述两套房屋是欧阳锦祥向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购买,尚未付清所有房款,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长海公司于1997年6月26日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与陈俊辉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直接房屋过户手续。

  此间,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先后于1997年6月10日、7月16日,发布了(97)房交申字第2328号和(97)房交申字第2540号公告,对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屋的产权转让情况进行公告。在两公告发布的规定期限内,并没有权利人向两套房屋提出权利主张。

  1997年8月份,在陈俊辉偕同长海公司的欧阳锦祥向海南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交清剩余房款之后,就开始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的办理。1997年9月10日,陈俊辉通过合法手续分别取得了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分别为穗房地产证字第215793号和穗房地产证字第0356462号。

  非法查封拍卖谁之过

  然而,令陈俊辉意想不到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2日在执行(97)穗中法经执字第272号案件的过程中,将他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83号607、608两套房屋进行了查封。

  其后,陈俊辉通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才获知,增城市三荔实业总公司与长海公司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法院于1996年6月4日判决长海公司偿付增城市三荔实业总公司一笔货款。

  尽管如此,陈俊辉认为自己的两套房屋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追讨债务获得的,法院查封自己的合法房产是站不住脚的。为此,他委托律师多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案外财产的异议。在1997年12月至1999年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数次传唤陈俊辉问话,陈也将实情一一相告,并将自己与长海公司签订合同、付款收据等相关证物上交法院,以证明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并提出了法院的查封是违法的,所执行的财产只是案外财产。

  但是,陈俊辉的多次申诉却告无效。2000年7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陈俊辉两套房屋中的608号房屋过户给三荔事业总公司。接下来的2002年6月28日,陈俊辉拥有产权的607号房屋又注销了房产证。至今,陈俊辉还保存着被法院查封并被或转让或注销原房产证的两本广州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证。令陈俊辉的疑惑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怎么突然就成一张费纸了呢?

  多年来,陈俊辉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和举报的努力。他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大、侨联等部门投诉和举报,这些部门曾将陈俊辉的意见转达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2005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通知陈俊辉对其两套被查封、转让的房屋举行过听证会,并承诺给出一个答复,但直至2006年9月底仍没有任何答复。

  为此,陈俊辉委托其亲属于2006年10月初,再次来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结果,得到的答案是不置可否。2006年10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召集一大批积压案件的当事人举行听证会,陈俊辉再次参加了听证会并提交了已经提交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当天的听证会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有关官员向与会的当事人再次承诺,此次听证的案件将在年底有个结果。

  陈俊辉的委托人向记者表示,希望此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有所作为,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公道的说法。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记者曾于2006年10月11日到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并向该院提交了相关问题的采访函,欲对陈俊辉案件的真相予以了解,但直到记者发稿时止都没有得到该院的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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