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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热水管不供热水 3业主状告房产商败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35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一小区业主在入住商品房后,发现房产商预留的热水管始终没有供应热水,就将房产商告到法院,要求房产商开通热水系统。5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开通热水系统需全体业主决定为由,一审判决对该业主赵先生等3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11月前后,赵先生与上海一房产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赵先生还和房产商约定了“小区采用24小时热水,预留热水管接口”。2003年2月,赵先生入住了上述购买的商品房,同年4月,赵先生等取得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但赵先生他们入住小区后,发现房产商给他预留的热水管接口始终未供应热水。之后,赵先生就通过多种方式与房产商进行交涉,要求其履行合同、供应热水,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15日,赵先生就和另外两个与他有相同情况的业主一起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商完成管道热水系统未完工程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在审理中,法院调查得知,上述房产商为小区安装了24小时管道热水系统,只是该热水系统目前尚未开通使用,但经调试,该系统如果开通可正常运行。
但对于热水系统是否开通,法院指出,热水系统是共用设施,开通和运行等具体事宜,因涉及到运行成本的计算和分担、服务费用的确定、使用和系统的维护等规章制度的制定等,这些事宜涉及到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或在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大会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和方法作出决定。作为房产商,不能替代该小区全体业主擅自决定有关该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上述事项,如果日后小区全体业主作出开通该系统的决定,房产商则对于开通运行可能会遇到的调试等事项应积极配合,但在现下小区全体业主没作出决定的前提下,房产商已履行了当初合同约定内容中其可以尽到的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1年11月前后,赵先生与上海一房产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赵先生还和房产商约定了“小区采用24小时热水,预留热水管接口”。2003年2月,赵先生入住了上述购买的商品房,同年4月,赵先生等取得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但赵先生他们入住小区后,发现房产商给他预留的热水管接口始终未供应热水。之后,赵先生就通过多种方式与房产商进行交涉,要求其履行合同、供应热水,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15日,赵先生就和另外两个与他有相同情况的业主一起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商完成管道热水系统未完工程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在审理中,法院调查得知,上述房产商为小区安装了24小时管道热水系统,只是该热水系统目前尚未开通使用,但经调试,该系统如果开通可正常运行。
但对于热水系统是否开通,法院指出,热水系统是共用设施,开通和运行等具体事宜,因涉及到运行成本的计算和分担、服务费用的确定、使用和系统的维护等规章制度的制定等,这些事宜涉及到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或在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大会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和方法作出决定。作为房产商,不能替代该小区全体业主擅自决定有关该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上述事项,如果日后小区全体业主作出开通该系统的决定,房产商则对于开通运行可能会遇到的调试等事项应积极配合,但在现下小区全体业主没作出决定的前提下,房产商已履行了当初合同约定内容中其可以尽到的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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