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中毒致双胎儿脑积水 准妈妈诉房主获支持
薛女士租住在海淀区一平房,后由于供暖方式的缺陷导致其煤气中毒,一个月后,薛女士在孕检中发现双胎儿出现脑积水,薛女士被迫做了引产手术。薛女士认为胎儿之前一切正常,是因为煤气中毒才导致胎儿出现缺陷以致引产,而煤气中毒的原因是房主赵某提供的房屋供暖方式(赵某自己烧锅炉为出租房屋供暖)存在缺陷,薛女士遂将房主赵某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判决赵某赔偿薛女士5万元。
薛女士和丈夫在2008年5月承租了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的一平房居住,但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09年1月,薛女士的丈夫下班后发现薛女士昏迷,遂拨打120急救。当日北京市急救中心将薛女士送往海军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重度)肺水肿,妊娠19周。2009年2月,薛女士在孕检时发现双胎儿侧脑室适度扩张。复查时发现双胎脑积水。薛女士在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医院出具的尸检报告,认定煤气中毒可能是双胎儿发生脑积水的主要原因。
薛女士认为,房主赵某利用烧锅炉的方式为出租房屋供暖,却未履行完全注意义务,造成其煤气中毒,导致双胞胎死亡的严重后果。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赵某以自己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薛某煤气中毒及引产行为与自己的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薛女士是否是在赵某出租房内居住时煤气中毒而导致损害后果。
首先,薛女士和赵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现有的证据,120急救车的救助位置可以认定薛女士是在出租房发生煤气中毒。
其次,有关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薛女士在出租房内煤气中毒,根据医院的尸检证明,煤气中毒可能是导致双胎儿发生脑积水的主要原因,赵某虽予以否认,但未向法院提供导致胎儿死亡的其他证明,故法院认定出租房屋的供暖方式缺陷是导致薛女士煤气中毒的主要原因,该房屋所有人赵某应对薛女士煤气中毒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薛女士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终审判决赵某赔偿薛女士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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