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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转租公有住房 承租人被判返还中介公司租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07
承租的公有住宅,承租人有无权利将该房屋转租?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因转租公有住宅引发的上诉案件。二中院终审判令公有住宅承租人牛某返还房屋中介公司6000元房租。
1998年,牛某承租房屋管理单位一套房屋,双方订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牛某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私自交换使用,房屋管理单位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2007年9月6日,牛某委托其妻邱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对外出租上述房屋。当日,牛某收取房屋中介公司三个月的房租6000元。2007年12月19日,因房屋中介公司未继续支付房租,牛某、邱某更换了上述房屋的防盗门,并收回房屋。
2008年1月,房屋中介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无效,牛某、邱某返还三个月的房租6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牛某、邱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牛某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牛某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对外出租房屋。该房屋系公有住宅,牛某既未能提供房屋管理单位事先同意其转租房屋的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房屋管理单位对其转租房屋的行为予以追认的相关证据,故牛某无权转租公有住宅,上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无效,牛某因该合同取得的租金6000元,应当返还给房屋中介公司。
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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