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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户吸入一氧化碳致死 家属状告房东索赔无据被驳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07

   死者马先生因在租住房内吸入一氧化碳致死,其家属将房东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四原告要求被告李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马先生与李先生口头约定,马先生租用李先生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草场村平房1间(双人木床1张、木制柜子1个),每月房租120元。2007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马先生的同事来找马先生,发现马先生在租赁房屋内身亡。马先生的家属认为,李先生未尽到房屋烟囱的修缮义务,也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在屋内安装通风口,照明开关损坏后也未及时修理,导致马先生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检出一氧化碳,其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63.0%;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5.9mg/100ml,鉴定结论为马先生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007年11月27日上午,马先生家人将马先生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取走(包括炉具)。

庭审中,马先生的家属未就李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及李先生的行为与马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举证据予以证明。四原告亦未就炉具系李先生所有及安装提举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产生必须具备相应的主客观要件,包括侵权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上述要件缺一不可,且受害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本案在案证据来看,马先生的死亡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原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及李先生的行为与马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原告主张李先生没有提供安全的房屋设施,致使马先生死亡问题。首先要确定炉具属不属于房屋设施,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双方确认出租时屋内只有双人木床1张、木制柜子1个,出事后,马先生家人将马先生的包括炉具在内的所有物品取走,庭审中,原告亦未就炉具系李先生所有及安装提举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足认定炉具系马先生所有及安装,不属于房屋设施。其次,从尸体检验鉴定书来看,马先生属酒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上述情况下,原告主张李先生没有提供安全的房屋设施,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了原告要求李先生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但考虑到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激动,经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房主李先生表示自愿给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并已交至法院。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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