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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假裁判文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被识破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8:33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现代社会国家公务活动频繁,社会商业行为速度加快,公文、证件、印章这类符号化标志的作用也随之增加。11月25日,昆明市盘龙法院接官渡区房管局电话,称一男子持该院(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到该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特来电核实该份判决书的真伪。经初步了解,(2007)盘法民一初字第1626号案件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不是离婚纠纷案件,该男子所持判决书不是盘龙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法院监察室迅速赶往现场,对该男子进行询问。
经调查,该男子名齐某,系贵州省紫云县人,个体工商户,为了把前女友从房屋共有人中删除,花了150元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份盘龙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江东花城房屋一套归其独自所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齐某带着假判决书前去官渡区房管局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时,被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识破。
齐某对伪造该份法律文书的事实供认不讳。日前,该案正在日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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