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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22

  若想继承房产,需向法院提供能充分证明长期赡养老人的证据

  照顾孤寡老人是一种美德,但在老人仙逝后,他们的财产如何分割?如果没有遗嘱,赡养人有权继承这份财产吗?若有权继承,需要出示什么样的证明?本文中的主人公李先生近期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

  “起因”:叔叔突然去世未留房产继承遗嘱

  李先生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为人和善。他有个叔叔是位孤寡老人,一辈子无儿无女。所以从1990年起,李先生便搬到叔叔家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李先生的孝道一直让老人深受感动,老人一辈子没有什么财产,只有文革后单位分给他的一套房子。所以在一起生活的十几年里,老人不止一次提出要将房子留给李先生,并打算写一份遗嘱。李先生想,写遗嘱怕让老人多虑,既然现在已经住在一起,房子的事情以后再说。

  但谁曾想,前年年底,李先生的叔叔因病突然去世,没来得及留下遗嘱。老人过世后,李先生仍住在叔叔留下的这套房子里。前不久,李先生准备卖掉这套旧房,再买套新房。但办理交易手续时,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由于产权证上写的是其叔叔的名字,所以不能进行房产交易。李先生于是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

  律师指南:进行房产交易,只有产权证上签署的本人才能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李先生这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其叔叔的名字,所以李先生应去房屋管理部门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才能进行交易。

  “波折”:公证部门未出具侄子继承身份证明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带着房产证和身份证来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要求继承叔叔的房产。但房屋管理部门告诉李先生,因继承变更房屋权属的,需提供一份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李先生继承身份的公证书。于是,李先生又来到公证处,但接待李先生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得知李先生并没有叔叔的遗嘱,无法证明叔叔生前曾表示房子将由李先生继承,所以没开具公证书。李先生不知如何是好,十分后悔当初没有答应叔叔立一份遗产继承的遗嘱。

  律师指南:从目前来看,由于没有遗嘱,李先生不具备其叔叔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因此公证处无法给李先生出示证明。

  确定李先生是否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主要看其是否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李老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是其父母、妻子、子女,父母过逝,无妻子子女的,由兄弟姐妹继承。如果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权将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就本案分析,李先生祖父母生有二子,长子是李先生的父亲,次子是李先生的叔叔李老,李先生有兄弟二人,李先生是长兄。其叔年幼时,祖父母就相继因病过逝,其叔一直跟随李先生的父母生活。

  根据上述情况看,李先生的祖父母和父母均先于李先生的叔叔过逝,李老又终身未娶,在法律上其财产应视为没有法定继承人。李先生虽然是李某的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其父又先于其叔叔死亡,所以李先生不能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作为转继承人继承李某的房产。

  “出路”:收集证据证明赡养事实

  无论李先生怎么解释,公证处还是没有给李先生办理证明。朋友告诉李先生,如果将来涉及到拆迁,房子很有可能因没有产权所有人而充公,拆迁费更是一分也拿不到。李先生觉得甚是委屈,难道继承叔叔的房子就这么难?

  律师指南:按照继承法,孤寡老人如果被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赡养,那么老人去世后,他的财产一般都会上交充公。如果是由其他亲属赡养,那么遗产将由亲属继承,但前提是要有老人的遗嘱,否则就需要亲属提供当初赡养老人的诸多证明。

  虽然事实上,李先生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依法分到叔叔的房屋。但如果证明不充分,或手续不全,房屋管理部门依然不会办理过户手续。

  按照目前的情况,李先生可以将政府作为被告或以李先生的弟妹为原告、李先生为被告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李老留下房产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向其叔叔李老的单位、街道收集证据,证明长期以来李老都是由李先生赡养。同时,李先生也可以提供一些为其叔叔治病的票据,以充分说明李先生赡养叔叔的事实。如果李先生能充分证实其对叔叔已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很可能将房屋判归李先生所有。反之,如果李先生不能证实赡养叔叔的事实,法院很可能将房屋判归政府或他人。

  如果法院将房屋判给李先生,李先生可持法院判决到房管部门,要求将房产证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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