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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告儿子媳妇返还房屋获支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4:43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夫妇将其占用原告王某某夫妇所有的房屋返还。

被告王某系原告王某某、严某某之子,被告雷某系原告王某某、雷某某之儿媳。1971年,两原告在广南县五珠乡红石岩村委会毕中克村小组建盖瓦楼房一间三格,被告王某、雷某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屋内。2005年4月,被告王某、雷某与其父母分居另食。后两被告之父母到广南县莲城镇与其女儿共同生活,并由二被告暂管理使用该房屋。2008年2月,两原告回到毕中克村小组与两被告共同生活,而遭两被告的拒绝,故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一间三格系原告王某某、雷某某共同所有。《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两被告占用两原告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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