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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房的离婚分割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3:14

近日,有同学询问我,按揭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草案)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上海高院还规定: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拘泥于各半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6条)

江苏省高院则出过一个讨论纪要,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作为判断按揭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标准。即便是一方婚前支付房价款,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证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第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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