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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此房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丈夫婚前独自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处房屋,于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其间,妻子支付了部分贷款;离婚时,这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此房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这类房屋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最近,这个问题被沙河口区的文女士遇到了。今年7月份,她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其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她在其中拿出了一些钱,因此她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7月10日,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女士丈夫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房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文女士认为判决中其所得分割补偿款数目太少,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而她的丈夫因不服判决也提起了上诉。
协议离婚不成闹上法院
据了解,家住沙河口区某小区的文女士,与丈夫刘某于2002年相识,2003年5月27日结婚,2005年,文女士生一女孩。由于双方在家庭、特别是对孩子的教育问题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双方感情产生了隔阂。2006年伊始,双方开始讨论离婚的话题,并私下多次进行了协商。由于分歧较大,双方不仅没有达成协议,反倒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刘某动手打了文女士。文女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到了张成林律师,委托他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文女士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补偿共同财产分割款11000元。
开庭前一天提出分割房产
今年7月份,就在开庭前一天,在朋友的提醒下,文女士打电话给张成林律师,提出他们夫妻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屋为刘某个人婚前购买,但是在婚后取得的房证。文女士说,她还跟着一起还了两年的贷款。文女士询问,这个房子能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张成林律师及时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证实文女士所述真实。
在开庭前,张成林律师受文女士的特别委托,将诉讼请求金额作了修改,即将原请求金额增加到66856元。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庭审中,文女士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房屋档案的复印件。档案显示,2002年12月30日,刘某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同日交了首付款。2003年12月3日该房取得了房产证,购房分期付款贷款合同证明该房证现抵押于贷款银行。
一审法院判该房属共同财产
今年7月10日,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于离婚、子女抚养、部分共同财产分割和诉讼费用的承担(一人一半)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照准。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登记为准,虽然该房系被告婚前购买,但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文女士以其公积金11000元,实际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交纳的首付款50000元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依照这些事实,法院判决准予文女士与刘某离婚,婚生女由文女士抚养,刘某每月支付720元抚养费,家电若干及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产生债务由刘某负担,刘某给付文女士共同财产房屋的补偿费用人民币3万元。
判决后,文女士和刘某均表示对判决不服,文女士认为给付自己的房屋补偿费用太少了,而刘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双方均提起上诉,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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