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1999年5月嫁到丈夫王先生所在的小王庄村。婚后夫妻俩与王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并一起从事本家庭所办的私营企业的经营。李女士担任该企业的会计工作。当时夫妻恩爱,家庭和睦。2001年6月王先生一家决定翻建新房。全家从经营所得中出资30万元在老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的别墅一幢。2005年9月王先生在外跑业务期间,染上了吸毒的毛病,导致王李俩人感情破裂,现面临离婚。
争议焦点:该套别墅可否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该套别墅是李女士和王先生及王先生的父母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依靠共同经营所得而投资建造的房屋,故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直接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在王、李俩人离婚时,应由全体家庭成员首先对属于家庭共有的别墅进行析产,从中确定出王李俩人夫妻共有的份额。然后再就作为王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本章所述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式进行分割。假设各方仍认为该别墅的价值为30万元,则王、李可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即15万元。如果李不要房产,则离婚时王先生应补偿李女士75000元。
法律分析: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界限。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就房产而言,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或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以及以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其他共同收益所购买的房屋均属于家庭共有房产。对于家庭共有房产的产权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由家庭成员按约定的份额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推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等额均分。 由于离婚时分割家庭共有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家庭成员间的共有关系和夫妻间的共有关系,因此,离婚中分割家庭共有房产的,夫妻双方必须首先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从中先分割出属于夫妻享有的部分,然后再就此部分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将其享有的部分对外转让,应注意保护其他家庭成员作为房产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当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房产的分割时,法院会首先要求当事人与家庭成员进行析产确权。析产既可以通过家庭成员进行协商,以达成房屋分割协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在析产期间法院一般会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待析产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在中止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既达不成房屋分割协议,也不在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析产,法院也将恢复对离婚诉讼的审理,但不会在判决书中对房产直接进行处理,而是告知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就房产问题另案解决。
特别提示: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首先应由全体家庭成员进行析产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也是不予处理的。这时,法院或者先就离婚问题做出判决,或者告知李女士就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另案起诉并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待析产诉讼结束后法院将恢复对离婚诉讼的审理并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判决。如果李女士采取将王先生的父母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方式,在一个离婚诉讼中希望彻底解决房产问题,是不会得到支持和解决的。
1、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解决房产问题的,双方可将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协议交由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在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后,即视为全体共有人确认了各方享有的家庭共有房屋的份额,并同意了离婚双方提出的对共有房产份额的处理方案。
2、如果夫妻双方通过离婚诉讼解决房产纠纷的,则应就各方享有的家庭共有房产的份额比例先征询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并要求其予以书面确认或者出庭作证。如果家庭成员间就房产问题争议较大,不能协商一致,则当事人应以分家析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书后,再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夫妻之间的房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