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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房屋分配原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4:20

对于离婚后的住房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等方面,均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对保障妇女离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必需的。2.保护房屋产权原则。要坚持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住房问题。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原则。离婚时,在解决住房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要坚持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住房确有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时,在解决住房问题上,如果双方当事人条件均等,应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5.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离婚时在解决住房问题上,应当立足于理解,使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尽可能达成协议。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担: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前,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同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的。

对夫妻对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住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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