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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婚前购房,父母出资,产证登记为女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以下摘自甄律师参加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解答市民提问录音整理
今年26岁的王杰,家境富裕,是一个典型的富二代。前不久,王杰认识了一个女孩,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不久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让女友死心塌地的嫁给自己,王杰向女友承诺会另外购置一套婚房。可没有工作的王杰哪有这个经济能力,便游说自己的父母替他买房,王杰的父母拧不过宝贝儿子,最终付了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王杰更是为了讨好女友 ,产权人只写了女友一人的名字。
买房后不久,王杰便和女友登记结婚。该房的贷款则一直是由王杰的父母在偿还。小两口幸福的生活没有维持多久,便因为一些矛盾而闹起了离婚。双方更因该商品房的归属问题争得不可开交。
那么,该房是属于王杰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还是王杰妻子的个人财产,或是王杰父母的财产呢?该房又该如何分割呢?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甄律师解
首先,该房屋肯定不是王杰父母的财产。
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则不再享有产权。
其次,产证上的记载并不是认定产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例如,婚后共同购房而产证登记为一人的,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婚前购房,一方出资而登记于对方名下,产权如何认定。逻辑上,产权归属有三种,王杰所有、妻子所有、夫妻共有。
参考上海高院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而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若婚前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共同出资、共有意愿、一人登记,认定共有。
比照以上规定,本案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该房不应认定为王杰的财产,产证登记是比出资更重要的因素,如前规定,只是共同出资但登记为一人的,仍认定为登记人一人财产。
其次不应认定为妻子的财产。本案中存在“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这样的前提。从房款均为王杰父母所出、所购用途为婚房以及登记为妻子这三个因素看,可以推断当事人具有共有的意愿。如果在共有意愿、共同出资下,不能认定为登记人一人所有,则在共有意愿、对方出资下,更不能认定为登记人所有。
因此,本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该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时,按照高院意见,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的,可参考出资比例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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