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出售抵押房被判双倍返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6:18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近日对一宗发展商出售抵押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发展商须向购房者双倍返还购房款。
据原告黄女士诉称:去年11月,她和深圳某公司签订了《房产临时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约定购买该公司在福田区建设的一处房屋。当时该公司向她声称“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来她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在签协议之前,这家公司早就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得知这一情况后,她多次找这家公司交涉,但对方不愿退还已收取的定金。黄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深圳某公司撤销购房协议,返还已交的1.1万元定金并加倍赔偿1.1万元,承担其档案查询费、误工费等共计1250元。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该房产确实已抵押给银行,但公司在与黄女士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黄女士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这家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黄女士没有遭受任何损失。黄女士没有按时交纳房款,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但由于被告未按时提交能证明“在订约时已告知黄女士房产被抵押”的有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如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临时认购协议书》,深圳某公司返还黄女士已付购房定金1.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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