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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房产公司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5:13

买了房子未办产权,不料却被他人先行登记。姜女士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两卖”,应当退回房款并赔偿自己重新购房的损失。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双方签订的 《房屋预售合同》予以解除,房产公司退还房款13.2万元并赔偿姜女士购买同类住房的房款损失52.228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2年11月,秦先生以抵押的方式从某房产公司获得了沪闵路一小区的一套601室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2003年8月,房产公司竟以13.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姜女士。2005年4月,秦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姜女士迁出。由于秦先生尚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诉讼被驳回。2007年12月12日,秦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证。而姜女士虽然居住在601室四年有余却没有产权。于是,她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两卖”,造成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不能取得产权,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房产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自己重新购房损失89.22万元。
  房产公司辩称,公司职工赵某自2001年起负责销售该房产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2007年4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而被判刑,又因赵某用601室房屋行骗,公司并未收取房款,故姜女士应当向赵某主张权利。又因2003年姜女士购买该房后并未要求确认产权归属,显然,姜女士以不作为的形式放弃了权利,现诉讼时效已过,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将房屋抵押给了秦先生,以后又出售给了姜女士,此买卖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欺诈成分。姜女士自2003年起即居住在该涉案房屋内,而秦先生直至2007年底才取得该房的产权证,故姜女士权利真正受到侵犯的时间应当是在2007年底,现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现在,双方合同不能履行,虽然存在赵某的犯罪因素,但与房产公司管理不当密不可分。因此,房产公司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的相关责任。又考虑房产市场价格涨幅较大,导致姜女士多支出购房款,故姜女士要求获赔购买同类住房的房款差价,于法有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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