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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程欠款 化解四年纠纷
导言: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甲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以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洪胜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了结了一宗历时4年之久的纠纷。
拖欠工程款 双方上法庭
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2005年11月25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甲公司。2006年6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工程结算价为2亿元,并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约定。甲公司董事长陈某自愿以个人全部资产作担保,与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甲公司陆续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9亿元。
2009年9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及陈某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与此同时,甲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维修金350万元。由于该案件标的额高达千万,属于重大案件,因此立案庭将其分给民三庭洪庭长审理。
接案后,洪庭长仔细阅读案卷,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这种案件一般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这样一来,不可避免将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拉长、迟延结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会激化双方矛盾,而且无法达到和谐司法的社会效果。要是能调解结案,既可缩短审理期限,又能缓和当事人之间尖锐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可谓一举两得。”洪庭长决定先尝试着对该案进行调解。
正当洪庭长要求助理安排双方当事人前来调解时,甲公司董事长陈某病逝,此案不得不中止审理,等待陈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洪庭长的调解计划暂时搁浅。
调解时机到 法官忙劝说
2009年11月18日,陈某的配偶李某、儿子陈小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将被告陈某变更为李某和陈小某。此时,洪庭长认为调解时机已成熟。洪庭长拨通乙公司负责人郑某的电话:“郑先生,我是宝安法院洪法官。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已经申请参加诉讼,你们的案件可以恢复审理。”
“真的吗?太好了!我公司和甲公司的矛盾已经僵续好几年了,希望法院可以尽快审理此案,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听到案件恢复审理,郑某的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你公司有没有尝试过和对方和解呢?建议你们坐下来好好谈谈,没有什么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啊!”
“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谈了不下十次,对方每次都承诺付款,又一再食言。我们已经没有信心和对方达成和解,希望通过法院解决问题。”郑某充满了对甲公司的失望和愤怒。
“这个案件中甲公司对工程质量提起反诉,而要确定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般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一项工程鉴定下来往往需要一年半载,浪费时间不说,鉴定费用也不少。现在受经济危机影响,很多企业的资金状况都比较紧张,如果能通过调解尽快拿到这么大的一笔工程款,对你方来说就是竞争优势。”
洪庭长的话说到了郑某的内心深处,郑某有些动心:“光是我方有调解意愿也不行啊,对方得愿意调解才行。”
洪庭长感觉到郑某还是很想和对方和解,只是碍于脸面,不愿意主动和对方协商。洪庭长决定主动出击,约见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见到李某,洪庭长从她的表情推断,李某仍没有从丈夫去世的悲痛中恢复过来,这更加坚定了洪庭长调解此案、尽快了结纠纷的决心,因为冰冷的判决对刚刚经历丧夫之痛的李某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经过短暂的寒暄,洪庭长适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你们有没有想过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当然希望能调解,我现在没心情和精力应付这单官司,但对方提出的要求实在太高,我们无法接受。”
“你们愿意支付多少工程款呢?主张的维修金能否减少?”洪庭长试图了解李某的底线。
“这需要我回去和公司其他股东及律师商量后再确定。”
“那你尽快给我答复吧,我会想办法让你们双方尽快达成和解。”
双方让一步 纠纷终化解
两天后,洪庭长接到李某的电话,甲公司和李某愿意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100万元,至于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则希望能免除。另外,甲公司主张的维修金可以降为150万。当洪庭长把甲公司的调解方案告诉郑某时,郑某当场予以否决:“这笔工程款拖欠这么久,对我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现在对方还提出这样的调解方案,我们怀疑对方的诚意,既然是这样的话,我们一定将官司打到底。”
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工程的质量和维修问题,如能说服双方各让一步,调解也就不存在问题了。洪庭长再次做李某的思想工作:“以你公司现在的实力,偿还这笔工程款应该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再让一步,及时解决纠纷,你也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把心思全部投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这对公司以及你个人都有好处。”
“行,我同意放弃维修金的诉讼请求,但对方必须承担工程维修义务。”李某表示愿意让步,洪庭长将李某同意免除维修金的想法告知郑某,但郑某仍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这笔工程款已拖欠了近4年,放在银行的话利息都很多了,既然对方让步了,我们可以降低部分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但不能全免。”
“滞纳金和违约金的产生,部分原因就在于对方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当然,是否真的有质量问题,还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为确有质量问题的话,你公司很有可能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再加上漫长的诉讼过程,对你公司来说将是很大的损失。现在既然对方同意免除该笔维修金,如果你们再退让一步,就能达成和解,你也可以马上拿到欠款。”
郑某被说动,同意和公司其他股东商量。在洪庭长努力协调之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坐到一起,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甲公司和李某、陈小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乙公司工程款1100万元并放弃维修金的反诉请求,而乙公司也放弃了全部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长达4年的纠纷终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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