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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产生的工程款结算困难及
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颁发的,该示范文本对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决施工合同中长期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经过近六年的使用,该示范文本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如示范文本关于竣工结算条款在具体执行中因设计缺陷给工程款结算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并由此引发较多工程款结算纠纷。本文就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对策谈几点意见,并以此建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竣工结算”部分条款重新设计以避免工程款结算困难,减少工程款结算纠纷。
一、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存在的问题
(1)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回顾: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依据上述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规定,发包人必须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但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既不进行核实,更不提出修改意见,怎么办?
第二、依据上述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享有从第29天起按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取得被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的权利。这里的问题是,在工程总价款时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利息又如何计算?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三、依据上述33.4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取得三项权利:1、承包人的催告权,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2、协议折价权,即“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3、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仔细分析本条款,承包人所取得的上述三项权利很难落实,因为要实现三项权利,其前提条件是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在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催告也好、协商也好,优先受偿也罢,均不能最终解决工程价款确定问题。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在制订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时,其本意是设定完备的条款来避免各类纠纷,但通过分析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我们发现形成工程款结算纠纷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与示范文本条款设计不完善且存在法律漏洞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司法解释并未能直接解决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工程款结算困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建筑业存在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从法律适用上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毫无疑问对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起到十分重大的作用,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能直接解决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工程款结算困难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款被建筑施工企业普遍认为是“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即“以送审价为准”。但正如笔者在《“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文所述,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当事人事先有“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这一约定,然后才能适用本条司法解释。而现实情况是,在使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一般都不会对“竣工结算”条款加以补充,即补充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由于最高审判机关制订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而不是创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有合同当事人自己去设定。因此司法解释并不能直接解决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工程款结算困难问题,消弥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造成的工程款结算困难问题仍需合同当事人自行去解决。
三、解决工程款结算困难的对策
1、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据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即将出台《全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笔者建议管理部门在推出相关示范文本时能将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如本文所提出的竣工结算条款设计缺陷等加以规范,尽可能使工程款结算条款简洁实用,且不再存在设计缺陷。在国家管理部门尚未正式出台新的示范文本之前,建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缺陷的竣工结算条款推出建议性的弥补条款,以解决竣工结算困难。
2、在现有框架下的解决途径
如上文分析,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存在设计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不能直接解决竣工结算条款的缺陷。笔者认为,在现有框架下的解决途径有:
第一、采用明示的方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直接添加完备的竣工结算合同条款
采用明示的方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直接添加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条款,即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天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采用默示的方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间接添加完备的竣工结算合同条款
鉴于建设部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竣工结算规定的相当明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因此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间接填加完备的竣工结算合同条款,即在合同条款中填写含有“本合同受建设部制定的规章约束”或“本合同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约束”意思的文字。
第三,采用弥补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竣工结算条款
采用弥补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竣工结算条款,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就竣工结算达成“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天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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