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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在解除合同的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07:58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纠纷在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中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发包人违约。因此,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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