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嘉兴市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市管公路工程,大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其中乡村康庄工程由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组组织实施,其余的市管项目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进行。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公路工程进行实体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 交工质量检测
第六条 交工质量检测分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交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进行。
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某合同段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提出是否可以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或已完工的合同段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提出建设项目(合同段)是否可以进行交工验收。
第七条 中间质量检测
下列各阶段项目法人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中间质量检测,未经中间质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一)路基工程部分或全部完工后进入路面工程施工前;
(二)路面基层(底基层)部分或全部完工后进入路面面层施工前;
(三)桥梁工程下部完成后,进入梁板安装或上部构造施工前;
(四)交通标志材料进场后、开始安装前;
(五)质量监督通知书中明确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后进入后续工程施工前。
部分完工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申请中间质量检测路段的连续长度不少于2公里。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中间质量检测通知后,应及时组织中间质量检测,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十条 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段)具备交工质量检测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交工质量检测的书面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4日内,对于符合交工质量检测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检测;对不符合交工质量检测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交工质量检测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交工质量检测须提交的材料
(一) 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二) 工程基本情况表;
(三) 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
(四) 施工自检及监理评定资料;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未经交工质量检测或者虽经交工质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必须经整改或整修并符合设计或规定要求后方可组织交工验收。
(一)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有任一项不合格的;
(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要求的裂缝的;
(三)桥梁通航净空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四)重要支挡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或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
(五)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
(六)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章 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各参建单位已按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四)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新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质量鉴定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质量鉴定。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4日内,对符合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对不符合竣工质量鉴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竣工质量鉴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竣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二) 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及交工验收报告所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或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
(三)试运营期内新出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处理情况及质量证明文件;
(四)监理工作及施工管理初步评价表;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六)合同段工程结算价一览表;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质量鉴定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鉴定方法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
(一)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大桥、特大桥及结构新型的桥梁或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桥梁应在交工质量检测前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荷载试验。
第二十一条 交工质量检测时,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应按照以下检测频率及附件一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工程实体检测。竣工质量鉴定时,应对带“*”的抽检项目进行复测,其检测结果和其它抽检项目在交工质量检测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质量鉴定评定的依据。
(一)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路基弯沉逐车道连续检测。
(二)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
(三)小桥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20%。
(四)涵洞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
(五)支挡工程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六)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逐车道连续检测,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七)特大桥、大桥逐座检查;中桥抽查按合同段不少于总数的50%。
桥梁下部工程,特大桥、大桥少于5个墩台的逐个检查,多于5个墩台的抽查总数的50%;中桥抽查墩台总数的50%。
(八)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和标线每公里抽查1处;标志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交工质量检测及竣工质量鉴定时,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应按照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对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作为质量鉴定评定的依据。
交工质量检测时应重点对桥梁、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检查。
竣工质量鉴定时应按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对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全面复查,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交工质量检测及竣工质量鉴定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科研和新技术应用资料进行审查,作为质量鉴定评定及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的依据。
交工质量检测时应按照附件三规定的要求,重点对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及监理资料进行详细审查,提出评价意见。
竣工质量鉴定时应重点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所提出的资料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竣工图与竣工工程是否一致、是否按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等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鉴定评分方法
工程质量鉴定评分以分部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在分部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加权平均计算各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评分值。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根据附件一规定的抽查项目及权值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实测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外观检查存在缺陷的,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过1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根据单位工程投资额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内业审查时资料中存在问题的,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扣分
(三)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方法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以合同段投资额为权值,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分= ------------------------------------------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不合格的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附表一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三级(含)以下公路工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省道、县乡公路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可合并为一次竣工质量鉴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嘉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 上一篇文章: 忠县、江津两地又现楼脆脆 房主忧心(图)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