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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规范要求:商品房打折销售须明确公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0:22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提供优惠价或折扣,必须在售楼处明确公示。近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物价局联合下发《厦门市商品房售楼处公示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
本次下发的规范对厦门市商品房售楼处的信息公示栏、文书展阅台、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和收费项目信息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规范明确要求商品房装修标准书必须在售楼处的文书展阅台进行公示。同时,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项目自身和周边有利及不利因素的提示说明、车位(库)出售或出租的方案等也必须在售楼处进行公示。
规范要求,售楼处的信息公示栏用于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与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的证件;文书展阅台用于展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土地出让合同等销售资料;商品房销售情况表用于公示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房源销售状态及权利限制状态等信息;收费项目信息表提供相关的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信息。
按照规范,售楼处现场除了要公示商品房的单价和总价外,还必须公示优惠折扣及其条件。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经纪机构应按照真实、有效、完整、及时的原则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的内容必须是实时信息,凡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如认购、已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新。公示的价格信息要为有效销售价格。
规范还要求,商品房销售情况表要设立在售楼处方便客户近距离详细查看的显着墙面上,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位置固定,不得采取活动式展板。公示栏和文书展阅台也应设立在售楼处方便客户近距离详细阅读的位置,前方2米内不得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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