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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明确本省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入户条件
海口市政府常务会今天通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合理调整限价商品房申购条件,规范预售行为,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实施购房入户政策。
《意见》提出实施购房入户政策,自6月1日起在海口市行政区域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已合同备案的本省籍购房人,可在该市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的户口,申请登记户口人数总计不能超过5人。按本政策购房入户的购房人入户后不能撤销或解除备案合同;撤销2014年6月1日前的合同备案重新购房的人员不能享受上述入户政策。
限价商品房申购条件也得到了合理调整:从年龄条件上,满2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限价商品房;从户籍条件上,在本市实际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满 3年,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或属市人才计划引进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硕士以上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 5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从住房面积条件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含政策性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8平方米。
《意见》提出,取消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对用地规模4公顷的建设项目,如用地片区控规已批准实施,或地块规划条件已确定,不再进行修规审批。简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内部流转环节,上专家咨询会的建设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由过去的大于3万平方米提高到大于6万平方米。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选址许可、用地许可、工程许可、临建审批、竣工核实和规划方案审查合计33个工作日。
《意见》规范了预售行为,提出在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等方面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加快商品房上市销售步伐,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量,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获得合理确定:2013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房地产暂定以上资质并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此后取得暂定以上资质的开发企业,其母公司具有一级开发资质的,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据了解,《意见》暂定执行到2014年12月31日止,视执行效果再定是否延续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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