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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0:39

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规定

法律规定: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4月4日颁布实施)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可见,我国房地产法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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