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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0:46

  话说,预售合同97年老版,因年代久远,不能胜任楼市之风云变化,后经一代前辈高人历经数年精心撰写,终于将之升格为2000版。购房者借这件金丝软猬甲,也着实躲过了无数宗明枪暗箭。

  只是这几年之后,开发商们对于2000版合同之上的一招一式,早就烂熟于心!更有甚者,早就练就了专门破解它的“破合同枪。渐渐地,这件防弹背心也越来越薄弱,大有不能抵挡之势。

  于是乎,前辈高人们再次齐聚,再用数年之久,重新写就了2005版预售合同!其招法之妙,法理根基之牢,主动出击之利,远远超越其前代!

  今天,阿桂就带着大家,来读读这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简略窥探一下其中的奥妙。

  2005版合同的几点“进化

  其一,“归类

  2000版合同,在条款归类上,显然有失考虑。几十条条款,从头到尾,连成一大片。即没注释,也没有适当的割断,不相邻的条款与条款之间的联系,更是被切割得象一盒子拼图。没点经验的购房者,根本不可能完整理解!

  现在好了,16个部分都有标题,把以下几条条款说什么先概括一下,比如说要前后对照啦,今后查找啦,都方便了不少。

  其二,“细化

  原2000版预售合同除去附件外共32条。2005版增加到了40条,其中的小条目更是多出四分之一以上,对具体操作中已经或可能出现的一些细节化的东西,都有了对应的比较明确的条款;整个购房流程也清清楚楚写在开头的使用说明里。打个比方,2000版合同是个大学老师,规定了一个框架,让你自由发挥的部分占多数。可后来一看,普通购房者在这一块上实在是没能力和开发商斗志斗勇;索性,请出一位叫2005版的初中老师来,具体到考点、解法、答案都写在教材上,即便是死记硬背,也好过稀里糊涂掉进陷阱。

  其三,“偏向

  2005版合同的倾向性是明显的――倾向于购房者。但是,并不是说这份合同是有失公允的,相反,这一版才是扭转了供求双方地位,让购房者进一步拉近与开发商之间差距的合同!2005版合同规定的面积误差、延期交房、贷款申请等敏感问题的处置方式,都增加了如由购房者自主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还是“开发商双倍赔付之类的内容。之前总说购房者是弱势群体,如今有了这样的示范合同“撑腰,购房者至少能“强上个三四成。

  其四,“延伸

  2000版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就事论事的,唤作“合同只扫买房雪,休管今后物业霜。实际上相对于几天的签约,几周的贷款,几个月的等交房;今后住在这房子里的几十年才是关键。结婚还有个七年之痒,住房子呢?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问题,而且很多问题是有潜伏期的。小到水管子漏水,大到主体质量有问题;刚交房那会儿看得出吗?2005版合同对于相关问题的界定和限制就要比其前身来的精确得多:2000版只说“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而2005版就明确开发商必须写上年数。在最容易造成产权争议的车位问题上,也拟定了细致的买卖合同附在预售合同后面。可谓有备无患。

  其五,“装修

  随着全装修房的推广普及,除了房子之外,装修部分也成了购房者最关注、最头疼的一块:是不是缩水了?是不是换品牌了?隐蔽工程怎么样?都要额外操心。而事实上,很多毛坯房也存在上述的问题,仅仅是对象里少了地板、瓷砖、卫浴,可是那些电线、安保设施、水、电等基础设施的质量问题同样是不可小觑的!2000版合同上,关于装修标准是一张白纸,开发商只要挑几个吃得准的打印一张往上“吧唧一贴,其他都避而不谈了。2005版合同,把常见项目都一一罗列了出来,容易被购房者忽视的,更是开发商想尽办法要模糊的,基本上都逃不出条款的手掌心。对于全装修房,更是将《全装修住宅装修材料及设备范本》分成了11个部分,143个小项目,当真是细致入微。

  冷静看待2005版合同的变化

  2005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确实在很多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主导思想很是明确:保护购房者权益。

  然而,历来开发商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对于房地产知识和法律的掌握,还是原胜于普通买房人的。说到底,合同的升级是给了消费者多一份保障,可是,把2005版合同当作金钟罩铁布衫,以为一旦穿上就刀枪不入,绝对是太过高估了它的能力了。

  购房者还要记住的是:这份合同仅仅是《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即便是参照其内容,由开发商自拟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双方签字认可,且不是明显有失公允,就被视作同样具备法律效应。

  从阿桂多年销售经验来看,2005版合同上的部分条款和改进,反倒还有画蛇添足之嫌。

  例如,新版合同附件五规定,购房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进度分七期付款。而有些经验的买房人都知道,首付款的发票也是申请贷款的必要资料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您按照该条款将首付分成数期支付,那么在你完成付款之前,贷款手续是无法进行的!

  这岂非又和可以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相矛盾了么?

  这样的条款难道说,就是为那些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有钱人制定的吗?

  再如,在遇到合同注销时手续的进一步繁杂,也显得不够人性化。

  开发商有可能采取的对策

  面对这样一份,“偏向购房者的新版合同,只怕有不少开发商早就展开了研究对策的行动。那么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他们可能使用的招数吧。

  一 最小

  如,合同上注明的房屋保修年限是“不少于2年,估计99%的开发商都只会写2年――哪个肯做“冤大头?

  二 颠覆

  聘请律师专家,拟一份完全颠覆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见招拆招地把制定者对于购房者的保护消弭于无形。

  三 误导

  曲解条款内容,并以此对购房者进行错误引导。以期购房者在晕晕乎乎和迷迷瞪瞪之中,主动放弃权力、利益。

  四 排除

  将本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制定的“自由型条款项目,一一排除。或者索性将某些牵涉到赔付倍率的条款一笔勾销。

  五 拒绝

  仗着卖得好,以条款无法改动或这是格式合同为由,拒绝任何修正和变动。违约金、赔付倍数、误差数字都事先定下,不能改动半个字。什么广告啦、楼书啦,想作附件?门儿都没有!

  以上任何一种招数,一旦施展开来,受伤的肯定是购房者。一来二去,合同的保护效能就可能大打折扣。不进则退,到底这份合同能否彻底扭转供求双方的关系,还是最终沦为与2000版、97版合同一样在实践中漏洞百出呢?

  幸好,我们看到的,还只是《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的征求意见稿。也就是说在正式强制实行前,专家学者购房者们,都还有足够的时间对其进行改良!

  希望到了那一天,购房者能够轻松地凭借2005新版合同,尽可能多地维护自身利益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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