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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侵权业委会有权制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3:46

  记者16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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