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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1:08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应明确房屋坐落的地点(方向、朝向、门牌号码等)、类型(公房或私房)、结构(木制、砖制等)、质量(新旧程度、使用状况)、房屋四至、邻界状况及附属设施等内容。



3.数量。



应写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居住面积(平方米)、楼层数或房间数等。

4.价金。



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应先由当地房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估价,确定出最高价格的限度,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此限度内自由协商确定,最后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5.交付方法。



主要应明确:怎样验收、接管房屋和房屋的附属设备等;其交付必须以到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为必要程序;价金的交付要明确规定是支付现金还是支票或转账,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等;还要写明交纳税金及费用等。



6.交付期限。



应写明交付价款的期限和交付房屋的期限。

7.交付地点。



主要应明确在什么地方交付。



8.违约责任。



即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在合同中应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如有必要还可写明赔偿损失的方式。



9.解决争议的方法。



即双方发生纠纷后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

以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还可约定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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