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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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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先生非常喜欢某楼盘,因为该楼盘的设计及会所的安排非常不错,特别是广告上所写的:“交楼条件一梯两户、南北通风”的设计理念,简直让渴望拥有自己空间的李先生爱不释手,虽然销售的价格是稍贵了点,但李先生还是签署了该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后几个月过去了,当李先生满心欢喜的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楼盘的设计和当初广告上所写的完全不同,所谓的“一梯两户、南北通风”变成了“一梯三户”,就更谈不上南北通风了,这让李先生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立即要求与发展商解除合同。但发展商却表示广告上的一行小字已经写明了“此广告解释权归于发展商,一切条款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主。”该广告的内容没有载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签订的合同不能解除。除此以外,如果李先生要单方解除合同,发展商将会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这事让李先生郁闷不已!
律师意见
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
对于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发展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对一梯两户型和一梯三户型房屋的看法直接影响到房屋的销售价格,发展商所作出的销售广告内容中,对户型设计作出了具体的承诺,因此应当视为一种要约,即使发展商在广告上注明“此广告的解释权归发展商”,但也不能据此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该广告的说明,虽然没有载入预售合同,但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该案中的发展商已经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特别提醒:要保留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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