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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土地证书灭失申请补办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0:04

  各镇国土资源所,经发区分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一、为规范土地证书灭失的申请补办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具体负责土地证书灭失补办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三、补办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

  土地权利人所持有的土地证书灭失后向地籍科申请补办,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土地证书的灭失证明(刊登土地权利人遗失启事的报纸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

  3.土地证书灭失补办申请。

  (二)审核

  地籍科在接到土地权利人土地证书灭失补办申请后,核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公告

  1.独立宗地

  独立宗地使用者土地证书灭失的,由土地权利人在报刊上刊登申明作废,凭报刊申请补办,国土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到实地进行核查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地籍科审核。经地籍科审核后予以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金坛市国土资源土地证书灭失补发公告”,由土地权利人在报刊上刊登,公告期限为1个月。

  2.商品房(底商住宅除外)、农村宅基地

  土地证书灭失的,由土地权利人直接向国土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国土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到实地进行核查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地籍科审核。经地籍科审核后予以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金坛市国土资源土地证书灭失补发公告”,由土地权利人在报刊上刊登,公告期限为1个月。

  (四)补办

  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地籍科签署意见后,土地权利人按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补办的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补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把理由书面告知土地权利人:

  1.申请补办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2.土地权利人未按规定提交合法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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