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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认购书签订而引起纠纷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行《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得进行预售,不得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或《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二、《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订金。如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一定数量购房订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自行印制。
《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编号: )
甲方(出卖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乙方(买受人) ;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联系电话 ;
丙方(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向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
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认购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武开管预售[200 ] 号。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乙方愿意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订金。
2、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 日内(即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到
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
(1)本认购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
(3) ;
(4) 。
3、订金退还与不退还的约定。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抵作购房价款;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甲方已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甲方应双倍返还买受人已付订金;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前来协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金不予退还,甲方可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文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将订金退还乙方,甲方方可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
4、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乙方如对所购商品房了解清楚,有购买意向,甲方或乙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6、甲方如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作为丙方在本认购书上签章。
7、本认购书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认购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丙方持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销售代表(签名):
二○○ 年 月 日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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