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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江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文 号:苏建函房[2004]47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关键字:城市 商品房 预售 管理 办法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产管理局,泰州、宿迁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售过程的监管制度。
二、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以预订、预约及其他方式进行变相预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定金、预售款诚意金及其他形式的房屋预售资金
三、 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时,应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 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结果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预测结果及预测结果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用部位说明书。
2、 应在售楼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帐户。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专控帐户。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房地产开发工程贷款。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收付情况进行监管时,可以对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近期将组织力量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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