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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6:37

正文: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主要条款有:
  (l)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抵押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以预购商品房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提。因此,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经预售人、购房人和银行三方同意,即抵押合同对三方均有约束力,需预售人、购房人和银行三方签名或盖章。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购抵押合同无效。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有购房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人)。其中银行是抵押权人,购房人是抵押入。而开发商往往又是贷款银行与购房人之间借贷合同的保证人。

  在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中,抵押人是购房人,而不是预售房屋的开发商(售房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中的抵押人(预购人)应具备下列条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正当相对固定职业;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购房借款的能力:交足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同意以预购的商品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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