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怪异”土地租用协议引发官司
租用50亩橡胶地养鸡竟然没有标出具体的租用地点,没有确定租金,也没有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这样的“怪异”协议发生在儋州市东城镇油茶厂农场,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是否属于土地侵权的官司。官司的焦点在于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生效。近日,儋州东成人民法庭开审这场官司,但法庭还未作出判决。
两名养鸡妇女被索赔3万
据介绍,60多岁的李振松于2003年从内地到儋州市东城镇油茶厂承包约100多亩土地种植橡胶。2009年住海口市的杨文清与罗桂良受让了李振松所承包的土地,并办好相关手续,取得承包经营权。
然而,在土地承包经营中,杨文清与罗桂良发现有人在橡胶林地建养鸡场养鸡,约有2万只鸡。在认为养鸡方是未经许可的擅自行为后,杨文清与罗桂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不理。今年6月1日,儋州东成法庭开审这场官司,原告是杨文清、罗桂良,被告是养鸡方两位妇女官某、林某,李振松作为第三方也出庭。被告方的辩护人分别是官某的丈夫李某(在东成中心小学任职)及林某的丈夫洪某(儋州市农委一名干部)。
原告方认为被告养鸡的土地属于擅自占用,严重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正值橡胶割胶时期,两名被告如不拆除养鸡场将使原告损失巨大。
由此,原告方恳请法庭判令被告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将建在原告承包土地上的养鸡场搬离并将鸡舍等建筑物清除,恢复土地原状,并要求法庭判令两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怪异”协议成争议焦点
庭上双方辩驳激烈,焦点是被告方与第三方李振松的岳父签订的一份“怪异”的租用土地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没有具体租用地点,没有确定租金,也没有出租方李振松签名。
被告方称,这份土地租用协议是2006年签订的,当时李振松的岳父通过手机将协议书念给李振松听后,取得李振松同意才签的。被告方认为,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不存在擅自占用土地养鸡的说法,况且他们养鸡几年过程中李振松也没有提出异议。
据李振松介绍,2006年儋州市一位干部洪某找上门来,要求租用一块地养鸡。当时李振松不在,暂时由他年迈的岳父看管农场。李振松的岳父在未经李振松授权的情况下,在洪某提供的一份《土地租用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而对方的签字是洪某的老婆及东成镇中心小学一位李副校长的老婆。
李振松称,这份协议不受任何法律保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之后他拿出一份《土地租用协议书》让记者看。协议条款有些怪异,没有租用的具体地点,也没有约定租金,甲方签名的是李振松岳父的名字。李振松说:“这算是什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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