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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7 09:37:59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一) 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政府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

  (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 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耕作条件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四)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 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或少占基本农田,其他非农业建设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六) 建立耕地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签订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七) 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经常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八) 县政府将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破坏、侵占耕地者实行惩处。

  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

  (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矿、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进行畜禽养殖。

  (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四)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五) 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分区的用途管制制度。

  (六) 依法查处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违法行为。

  三、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

  (一)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二)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三) 按照“占一补一”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市、县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

  (一)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基本农田保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作用。

  (二) 县政府将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面积、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和保护制度、措施向社会公告。每一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块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公示标牌。

  (三)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要以专栏、简报形式定期公布或在网上发布,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意图应在临街、临路明显位置公示。

  (四) 基本农田面积发生变化,要及时公告、说明变化原因、范围、面积和补划地块面积。

  (五) 对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标志牌要明确专人管护,定期维护和刷新。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五、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一) 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态巡查由所属的执法监察局具体承担。

  (二) 巡查工作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三) 巡查方式应当划分巡查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村级监督员、村民小组信息员,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基本农田保护动态信息,突出巡查重点,全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巡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

  (四) 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台帐,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制止、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逐项登记。

  (五)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严肃追究巡查责任人的责任。

  六、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 广泛推行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合理投放化肥,尽量减少使用农药,防止土壤板结和污染。

  (二) 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具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四)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地力变化信息,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五) 村民委员会对个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质量每年评定、公示一次。对造成地力降低的承包者应当提出警告,同时要制定提高地力的整改方案并逐项抓落实。

  七、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一)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定。

  (二)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固定的环境监测点,掌握环境变化动态,定期公布。

  (三) 教育和引导耕种责任人按照生态经济规律发展生态农业,尽可能减少农药、化肥、农膜对耕地理性状态的不良影响,防止土地污染和地力衰退。

  (四) 禁止在基本农田及其周围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物,加大基本农田防护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五) 对于破坏基本农田环境行为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分年度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二) 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立卷归档,长期保存,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三)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图件、表册、文字报告等资料应当分地块统一整理立卷归档。

  (四) 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要配专室、专柜和防火、防尘、防潮、防虫设施,确保档案安全;要制定档案查阅制度,方便查阅利用。

  (五) 县政府将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考核内容,实施奖惩。

  九、基本农田保护处罚规定

  (一) 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 基本农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可终止其承包合同,收回的基本农田。

  (三) 凡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破坏或者擅自变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 非法占用基本农用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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