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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违反和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8条规定:“……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作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作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处罚。”第36条规定:“对在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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