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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知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14]1号)的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A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是免征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是减半征收,2016年之后全额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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