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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开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什么关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4:21:20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第38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39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4l条)。

  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整理开发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把土地整理开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调查分析土地整理开发潜力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整理开发规模和布局,其中,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规定,划定土地整理开发区,提出土地经理开发重点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编制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以适应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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