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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土地权属证书公告遗失注销重登办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1:06

  案情

  陈甲、陈乙系亲兄弟关系,陈乙91年全家外出经商,其两间住房除存放部分家具外委托陈甲管理使用(因与陈甲住房相邻)。两年后由于两间房屋破旧,陈甲征得陈乙同意后,陈甲出资购置材料,负责对原房进行了翻修。修好后一间房仍用于存放陈乙的部分家具,一间房由陈甲使用。此房于99年由陈乙委托陈甲分别申请领取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简称房产证,下同)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简称宅基证,下同),两证件也由陈甲代保管。

  二000年陈乙回本县城经商,有时也回乡下老家看望父母,因此陈乙向陈甲提出要回老房,同时要回代保管的房产证和宅基证。兄弟两人通过多次交涉,二00五年底陈乙要回了房产证,但宅基证仍在陈甲处,房屋一间由陈甲使用仍维持着原状,此时兄弟俩矛盾也不断升级激化。

  二00六年初陈乙来到国土所称陈甲已将他的宅基证遗失,现要求公告遗失注销原证后,重新登记领证。国土所受理后认为,此证是由陈甲代管后声称丢失,到底是真丢失,还是有其他隐情,对此应作一调查了解。但陈乙坚持要作公告遗失注销登记后重新登记领证。事实上国土所通过调查得知,此证还在陈甲处保管着,只是牵涉到陈甲对两间房翻修时的经济问题未解决,而不予交还,而且此事已经村干部、亲戚朋友进行过几次调解未成。据此情况,结合土地登记的有关政策法规,国土所主张此事不能以公告遗失后注销重登的方式处置,而应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陈乙拥有该宅基证的主张。国土所为什么不用陈乙要求的公告遗失注销原证重新登记的办法,而要采取通过协调让陈甲自愿交还代为保管的宅基证的解决方法。

  公告遗失注销原证后,重新登记办证是对土地权属证书灭失后的一种补救措施,《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虽然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有关部门也作过此类操作,但它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正常的灭失。象上述案情中只是为了规避相关矛盾,而使用公告遗失后注销原证重新办证的方法明显不妥。而通过调解来实现陈乙的权利,一是可以节省行政成本,重新发证从申请受理、权属调查、审核公示、登记发证,行政部门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二是节省当事人费用,到有关媒体申请发布公告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三是节省时间,采取公告注销重登,最少两个多月时间,如实行调解很可能立即解决;四是可以减少社会矛盾,陈甲通过国土所人员政策宣传后,也知道保留该证对他没有什么意义,只要经济问题解决便愿意将证交出。如果公告注销后重新发证,还需要与该宗地相邻的陈甲指界认可,到时还有矛盾发生,且有可能导致矛盾僵化,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五是即使调解不成,陈乙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甲交还宅基证。

  结果

  国土所通过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后,确定了调解方案,分别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单独勾通,讲清各个方面的利害关系,在双方都对国土所调解方案基本认同的基础上,国土所召集当事人双方夫妇、公亲、村干部到国土所当场调解。最后用了三个小时,相关矛盾全部解决,陈甲当场将宅基证交还陈乙,陈乙当场将相关经济补偿交给陈甲。相关人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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